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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委托管理公司章程范本

餐饮企业委托管理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受委托管理餐饮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受托管理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受__(委托方名称,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委托方旗下的餐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餐厅运营、菜品研发、供应链管理、人员培训、品牌营销等)进行管理。具体管理范围、权限、期限及管理费用等,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

第八条 公司行使管理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维护委托方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与服务质量。

第九条 公司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管理情况,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与合理建议。

第三章 股东及出资

第十条 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一:,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

股东二:,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二)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三)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二)按时出席股东会,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意见;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六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七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人,其中职工代表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法律文件;
(二)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九章 劳动人事与社保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__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或盖章):

年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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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05 0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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